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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658号

陈国良与程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良,程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58号

原告:陈国良,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新泰市楼德镇兴隆村。

被告:程金忠,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

原告陈国良与被告程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国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