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58号
原告:陈国良,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新泰市楼德镇兴隆村。
被告:程金忠,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
原告陈国良与被告程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国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