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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13号

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13号申请人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诉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7)第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