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154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韦园小区1号楼东起第九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10446569X。
法定代表人:张明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申某。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下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广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