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750号
原告:李国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王丽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满族,通化县快大茂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吉林省通化县。李国峰与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李国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李国峰负担。
审判员 杨伟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