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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750号

李国峰与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峰,王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750号

原告:李国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王丽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满族,通化县快大茂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吉林省通化县。李国峰与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李国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李国峰负担。

审判员  杨伟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