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1618号

孙常浩刑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常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18号

被执行人:孙常浩,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常浩犯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孙常浩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61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常浩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李国艳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