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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521号

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朋,闫文倩,王胜贺,高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天润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孙凤英,经理。被执行人李朋,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闫文倩,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王胜贺,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高哲,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朋、闫文倩、王胜贺、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6)鲁17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通过网络查询的被执行人的款及时扣划,案款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袁 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