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天润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孙凤英,经理。被执行人李朋,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闫文倩,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王胜贺,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高哲,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新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朋、闫文倩、王胜贺、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6)鲁17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通过网络查询的被执行人的款及时扣划,案款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袁 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