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轩,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南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1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广轩等人酒后与栗某某等人在南乐县张果屯镇邮政所门前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刘广轩被打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J×××××号的夏利轿车在张果屯镇福源路东段冲撞栗某某等人,欲伤害栗某某等人未果。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广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6mg/100ml,已超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广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南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广轩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结案报告,刘广轩驾驶证,豫J×××××号夏利轿车机动车行驶证,证人栗某某、苏某1、苏某2等人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6]毒鉴字第16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广轩所驾车辆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其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广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根据刘广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代荣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武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