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229号原告关国力,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玉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魏俊勇,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国力与被告张玉波、魏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国力与被告张玉波、魏俊勇庭外自行和解,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国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国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关国力负担。
审判员 孟 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德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