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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355号

谢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55号原告谢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韩某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平舆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耿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