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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特50号

申请宣告谯素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兴平,谯素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50号

申请人:王兴平,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

申请人:谯素美,女,192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指定代理人:王兴建(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王兴平申请认定谯素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兴平称,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谯素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王兴平与被申请人谯素美系母子关系,于2008年1月10日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股骨粗隆骨折,经山东省交通医院治疗未痊愈,留有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代理人王兴建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认定谯素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兴平与被申请人谯素美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谯素美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于2008年1月10日到山东省交通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右)、高血压病、冠状埃及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于2008年1月14日出院。后虽经多次治疗,但目前思维、行动、语言等方面有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王兴平提交的病历、户籍证明、职工登记表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谯素美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王兴平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王兴平系被申请人谯素美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谯素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兴平为谯素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