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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35号

张明淑与秦立贤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淑,秦立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淑,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秦立贤,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张明淑与被执行人秦立贤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秦立贤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立贤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645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