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财保65号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
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
被
申请人:孙增,男,汉族,住醴陵市。
被
申请人:杨梅铃,女,汉族,住醴陵市。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已经生效的醴陵市征决(2017)第X1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增、杨梅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28元,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慎
审 判 员 陈水平
代理
审判员 游 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