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51号原告史习群,男,汉族。被告张瑞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习群诉被告张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习群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习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习群撤回对被告张瑞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张瑞芝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曹净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丹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