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3民初1251号

史习群与张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习群,张瑞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51号原告史习群,男,汉族。被告张瑞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习群诉被告张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习群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习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习群撤回对被告张瑞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张瑞芝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曹净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丹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