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尹锡森,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由渤海,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董恩会(曾用名董利会),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锡森与被执行人由渤海、董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150元,被执行人董恩会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石成理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