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135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韦园小区1号楼东起第九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10446569X。
法定代表人:张明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于曼,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曼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于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