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914号
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
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群,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秀,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袁荣,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秀、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