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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914号

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袁荣蔡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蔡金秀,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914号

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

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群,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秀,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袁荣,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秀、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