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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217号

刘磊、王战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磊,王战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17号

申请人:刘磊,女,1991年3月20日,汉族,住永年区。

被

申请人:王战旗,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申请人刘磊与被申请人王战旗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战旗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战旗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芬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印

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