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17号
申请人:刘磊,女,1991年3月20日,汉族,住永年区。
被
申请人:王战旗,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申请人刘磊与被申请人王战旗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战旗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战旗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芬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印
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