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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鄂1303执字第1183号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与廖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1303执字第11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

法定代理人:程某。

被执行人:廖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与被执行人廖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鄂1303执字第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鹏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良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