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49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歌声,任董事长。
被告:李明。
被告:石艳。(系李明妻子)
被告:李挨兵,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被告:李全在。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石艳、李挨兵、李全在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