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05号原告刘尧华,男。被告刘基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华与被告刘基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尧华撤回对被告刘基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尧华负担。
审 判 员 龚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