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4222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0185537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现代物流大厦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玲,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继忠,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户籍地苏州,住苏州。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保物业”)与被告毛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综保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玲、郭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继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综保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480.29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2月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200元,合计3680.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毛继忠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绿洲别墅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综保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综保物业为苏州工业园区绿洲别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1.4元/月*平方米。全年物业管理费用按半年一次分两次缴纳,业主应于5月份缴纳上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10月份缴纳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具体交纳日期以物业通知及公告为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物业启动收费工作1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原告综保物业自2017年2月1日起为绿洲别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进行了物业费催缴,但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费。2017年2月20日,原告综保物业向被告发出了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被告至今仍未缴纳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费。另查明:被告毛继忠是苏州工业园区绿洲别墅155-161幢157室业主,该房产建筑面积207.16平方米。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产权登记簿、催缴物业费公告照片、律师函等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根据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每位小区业主均有义务按期交纳物业费。本案被告毛继忠未及时交纳物业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480.29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逾期缴纳物业费,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自2017年2月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同意由本院对逾期利息进行酌定,本院酌定为100元。被告毛继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毛继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480.29元及利息损失100元,合计3580.29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继忠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