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46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双双,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古城村1471号,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楠,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双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双双及其辩护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安双双、安某1(在逃)接到调解书后,拒不履行调解书上规定的给付义务,并拒不申报财产和交付全部扣押车辆,经新乐市人民法院罚款后仍拒绝交付扣押车辆,致使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不能执行。公诉机关提供了民事调解书、裁定书、车辆信息、企业档案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安双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双双辩称,其只是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逸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涉及的裁定具体情况不清楚。调解书虽然是其签订的,但对里面的内容不清楚,安某1让其签字其就签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而且证据不足。
一、韵逸公司一直在积极还款,没有完全履行是因为没有能力履行。
二、事实上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拒不申报财产、拒不交付车辆,被告已经按照《可供执行财产明细表》如实申报财产。对查封四辆车,一辆已经交付法院,还有两辆已损坏无法移动法院拒收钥匙,另一辆处于抵押状态。但都不影响执行。
三、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实际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五套房产、四块土地、四辆汽车。根据资产评估,这些财产足够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四、送达执行文书不合法,拒不执行以明知执行义务为前提,被告不知情谈不上拒执。
五、安双双属于履行不能,其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当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六、不能以账目往来确定韵逸公司恶意转移、隐藏财产。
七、拒执罪的前提是必须有能力执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是否具备执行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经新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安双双、安某1(在逃)、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与李某1、杨某龙就借款合同纠纷达成协议。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5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安双双、安某1(在逃)、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李某1、杨庆龙向新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26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冀0184执7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安某1名下车牌号为冀T×××××、冀A×××××的车辆,和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T×××××、冀T×××××的车辆。2016年2月17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84执75-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上述车辆并限7日内交至新乐市人民法院。并于2016年2月19日向韵逸公司送达了财产报告令。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交付了冀T×××××小型客车,其他查封车辆未予交付。2016年3月2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84执75号罚款决定书予以处罚,被告人安双双、安某1、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未予交纳罚款。2016年3月28日,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乐市人民法院寄送了《可供执行财产明细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一)客观性证据1、受案登记表2、《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冀T×××××、冀T×××××、冀T×××××三车均被查封,均未抵押。3、《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冀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违法未处理、查封状态,已抵押。4、阜城县房产地产管理办公室《证明》:经查询,樊智凯名下位于阜城县崔庙镇刘娥村的房产,产权号4712、6308号、6309号、6310号4个产权证于2015年12月31日产权转移在郝某(身份证号:)名下,现产权证号为7701号、7702号、7703号、7704号。5、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樊某2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变更情况说明》:经查询,樊某2名下一宗土地,该宗土地证号为阜国用(2012)120**号,土地座落位于崔庙镇刘娥村,面积为35533.3平方米,该宗地于2015年12月31日转让给郝某(身份证号:),现土地证号为:阜国用(2015)000**号。6、《调取证据清单》: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转账支票1375万元;2015年12月30日特种转账凭证(收款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4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特种转账凭证(收款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1330万元;2016年1月1日特种转账凭证(收款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2650万元;2016年1月4日特种转账凭证(收款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2685万元;2016年1月14日特种转账凭证(收款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1330万元;2016年1月8日贷款还本1330万元,账号50×××53流水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21日。7、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流水,账号20×××12,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3月21日。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流水1张、传票4张,郝某流水5张及复印传票9张、其他账户传票26张,王某1刚流水1张、传票6张,王九雪流水1张、传票2张。9、《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载明:2012年10月15日牛某与安某1办理过离婚登记类业务。10、《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樊某2;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选举樊某1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11、《债务转让协议》甲方: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樊某1;乙方: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安双双;时间:2015年11月10日。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将欠衡水银行永兴支行的3080万元人民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875.3万元及拖欠的利息140万元共计4095.3万元债务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所欠衡水永兴支行的所有借款、承兑垫款以及利息4095.3万元;
二、甲方公司的所有财产全部划归乙方所有,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另附清单;
三、甲方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人樊某2要配合乙方做好土地房产过户手续;
四、乙方收到甲方转移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后,要立即还清甲方所欠衡水银行永兴支行的所有借款、承兑垫款及欠息;
五、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调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签字捺印。12、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3、《可供执行财产明细表》,申报人安某114、《复议申请书》载明:
申请人:安某1、安双双、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申请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执75号罚款决定,取消对申请人的处罚。15、《新乐市公安局提请衡水市阜城县人大许可对安某1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16、安双双、安某1等《户籍证明信》17、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卷:《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安某1、安双双、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涉嫌拒执罪的执行报告》,(2016)冀0184执75号。18、《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19、《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1、杨某龙,
被
申请人:安某1、安双双。被执行人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双双)。申请事项:1、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20、《强制执行补充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1、杨某龙,
被
申请人:安某1、安双双。被执行人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1)。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21、《债务转让协议》。22、《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确认书》协议内容:
一、被告安某1、安双双于2016年4月11日前偿还原告李某1、杨某龙欠款31000000元(叁仟壹佰万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被告安某1、安双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1、杨某龙,
被
申请人:安某1、安双双、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4、《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5)冀0184执75号,被执行人安双双、安某1、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25、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84执75-2号:1、查封安某1名下车辆:冀T×××××金杯车及冀A×××××宝马车;2、查封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冀T×××××大型金龙车及冀T×××××东风车。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冀0184执75-4号:追加阜城县东亚制衣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某1、杨某龙偿还借款31181880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冀0184执75-6号:
一、扣押执执行人安某1名下车辆:冀T×××××金杯车及冀A×××××宝马车;
二、查封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冀T×××××大型金龙车及冀T×××××东风车;
三、限被执行人安敬、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7天内将上述车辆交新乐市人民法院,逾期后果自负。罚款决定书(2016)冀0184执75号:对安某1、安双双各罚款10万元,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限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交纳。26、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执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石家庄车辆管理所,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安某1名下车辆:冀T×××××金杯车及冀A×××××宝马车;
二、查封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冀T×××××大型金龙车及冀T×××××东风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衡水车辆管理所,(内容同上)。27、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阜城县东亚制衣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28、《查封财产明细》29、冀A×××××、冀T×××××、冀T×××××车辆信息查询。30、新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裁定书等文书)。31、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人代表郝某。32、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安某1、安双双、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执行情况说明。执行依据:本院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情况:2016年1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安某1、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辆(车号为:冀T×××××、冀A×××××、冀T×××××、冀T×××××)的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2016年2月25日交付一辆金杯牌小型客车,其他查封车辆(冀A×××××、冀T×××××、冀T×××××)至今拒不交付。33、情况说明邯邰中队:本案中,河北优衣依公司将大量资金转给郝某等人,现因查找不到郝某、王某1刚、王某2的下落,暂无法落实资金用途。邯邰中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安某1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安某1系河北省衡水市人大代表、衡水市阜城县人大常委,我局已报衡水市人大、衡水市阜城县人大许可对安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现衡水市阜城县人大已经许可,衡水市人大暂未许可。待衡水市人大许可后,我局将对嫌疑人安某1刑事拘留。(二)证人证言1、李某1证言:安双双、安某1、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共欠我31000000元,钱是2014年借的。新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书,是2015年10月15日我、杨庆龙和安敬、安双双四人在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的。自2014年开始安某1、安双双两人在衡水市阜城县有个公司,叫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找到我们说资金周转紧张要借点钱,第一次是借了我350万后来还了,接着又借,陆续又还了一部分,最后还剩300多万没有还。2014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安某1、安双双说衡水市的一个组织部长要用钱,借15000000,就用几天,最多不会超过一周,安某1、安双双加上河北韵逸服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她们说,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当时占地100亩,厂房26000平米,土地证和房产证马上就办下来,这些东西足够偿还我们的债务。当时也核实了,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确实是这样,办理土地和房产证所需的手续以及缴款凭证都有,而且她们也没有其他债务,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也没有设立着抵押权。我看她们挺守信用,就借给了她们15000000元。后来她两人说阜城县的一个局长要导贷款用钱,又借了我150万。到了还款期限后她两人始终不还款,我就找她们要,她们说现在没现钱,等过一段再还。2015年7月1日我们就在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安双双、安某1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新乐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包括50亩土地和20000平米厂房。最后在10月1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和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解封了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所查封的财产,约定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1日还清所有欠款。在2016年1月份我们了解到安某1、安双双她们用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向衡水阜城县信用社借款2000万。又以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衡水银行永兴支行借款6500万左右。期间她们用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收购了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当时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有资产58亩土地以及2万平米厂房,债务3900多万元。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承接了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和债务。本应该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的资产归属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但是被安双双、安某1她们转移到了一个叫郝某的名下了。这样一来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负债率达到了300%,已经资不抵债了,成了一个空壳。我们的借款就没有办法偿还。我们赶紧申请的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2016年1月25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向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下达了报告财产令,1月26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查封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四辆,分别是冀T×××××金杯车,冀A×××××宝马车、冀T×××××大型金龙车,冀T×××××东风车。2月17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又出具执行裁定限7天内将所有查封的车辆交付新乐市人民法院。但是安敬、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新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2016年3月2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内容是因安某1、安双双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拒不按生效判迭履行义务对安某1、安双双各罚款10万元,对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限3日内缴纳。但是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既不履行生效裁定也不缴纳罚款。新乐市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到今天为止安某1、安双双以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还没有还欠款,从新乐市人民法院出具裁定后至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我们去衡水找她们,就是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安某1、安双双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全被她们转移走了,该抵押的抵押了,该转移的转移了,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负债率达到了300%,安某1、安双双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欠我们3100万的债务得不到偿还。2、樊某1证言:原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现在这个企业还在,但是2016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已经把整个企业连同资产、债务全部转给了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双双。2012年我成立了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位于阜城县崔庙工业园区,厂子占地58亩,厂房约2万平方米。厂子占地和厂房的产权都在我弟弟樊某2的名下。从2012年开始到2015年11月份我从衡水银行永兴支行陆续贷款3900多万元,当时用厂子占地使用权和厂房所有权在衡水市银行永兴支行做的抵押,后来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银行的贷款还不上,经他人介绍,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有意收购我的公司,最后谈成,条件是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把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银行的债务全部接手。浪羽的负债3900万由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偿还,浪羽的厂子占地58亩以及厂房约2万平方米全部归韵逸所有。谈好之后我们签字订了协议我的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就整体给了韵逸。我把签好的协议给了衡水银行永兴支行了,我手里没有协议了。浪羽的占地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所有权在签了协议就过户了。具体过户给谁我就不知道了,那是我弟弟办的。当时是韵逸公司安某1给我谈的。我不认识郝某。3、吴某证言:我是衡水永兴银行的信贷员,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在永兴支行的贷款业务是我办理的。韵逸公司在永兴银行一共贷过5比款,都是在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贷的。贷款目的是为了承接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韵逸公司把浪羽公司收购了。银行先把贷款下方到韵逸公司的账上,然后再转到河北优衣依公司帐上。转账是因为银行下放贷款要求专款专用,韵逸公司收购浪羽公司用不了这么多钱,就把钱转到韵逸公司名义上的上游公司优衣依公司,代表这钱韵逸花了,实际上优衣依公司也是和韵逸公司是一家的。当时贷款时韵逸公司是安某1跑的手续,她是韵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贷款合同是安某1和韵逸公司的法人安双双本人签的字,安双双是安某1的妹妹。韵逸公司一共贷了7665万元。韵逸公司贷款是用浪羽公司厂房、地皮等抵押的。优衣依公司也是安某1的,法人是郝某,他和安某1是两口子,只不过没有领结婚证。(三)被告人安双双的供述及辩解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是我姐姐安某1成立的,2013年我从内蒙古回来才知道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开始我才去的公司,负责财务出纳上的事。其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我姐姐安某1,我只是法人代表,什么事都是我姐姐安某1说了算。公司和李某1、杨某龙欠款一事我不知道,大概是2015年的时候,具体的日子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我姐姐安某1把我叫到公司,当时有李某1还有一个女的,我不认识,我姐姐安某1让我签了一些字,具体的是签的什么我当时不知道,过来几天我问我姐姐安某1她才说跟李某1合作关系让我做担保,我姐姐还说是公司的借款,跟我个人没关系。我不知道他们一共借了李某1多少钱,安某1没有跟我说。调解协议那是在新乐法院签的调解协议,具体的内容我也不清楚,反正我姐让我签我就签了,具体的内容我也没有看。我不知道新乐法院什么时候执行我们的财产。新乐法院制作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我不知道签没签过字,反正我签过一些文书,具体是什么我不知道。我没收到新乐法院签发的(2015)冀0184执75号报告财产令,也没有收到新乐法院制作的2016冀01**执75、-1、-2、-3、-4、-5、-6执行裁定书。车某是办公室的人员。公司的事全是我姐姐安某1说了算,我基本上不参与,我只是负责出纳的事,比如打打款之类的,你说的那些文书之类的,应该都是我签的字,但是我不知道那是干什么用的,我姐姐让我签我就签了。法院那些执行文书上规定了什么我也不知道。公司其他人也没跟我说过这些事。新乐法院下达的罚款决定我也不知道。公司的冀T×××××金杯车、冀A×××××宝马车、冀T×××××大型金龙车、冀T×××××东风车去哪了我不知道。我们公司还有两辆奔驰,一辆是S400,车号记不住,还有一辆是S600,车号也记不住。这两辆车在谁名下我不知道,平时都是我姐姐坐着。我不知道我姐姐是怎么和浪羽服装合作的,反正现在的浪羽服装改成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了。我的手章不是在安某1手里就是在公司财务手里。韵逸公司转账给优衣依公司的事我不知道,公司都是安某1控制的,平时公司经营的事我不清楚。浪羽公司和韵逸公司债务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王杰是我们公司的,我不知道他负责什么,只知道他是我们公司的。我因为不执行新乐市人民法院对我们和李某1他们之间纠纷的调解和裁定书的事被逮捕。之前我不知道借钱的事,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安某1,她是我亲姐姐,平时我都不管事,都是她去外面谈生意,完了要我签字我一般就签了。我在公司就是挂个法人名,有时候我姐让我给供原材料的打个款什么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1、证据提取笔录,证明证据是公司交给律师代为提交的。2、谭某、王某3、安某2关于代韵逸公司偿还李兰斌借款的说明,证明韵逸公司一直在积极还款。3、(2015)第00010号土地及房产房权证阜字第××、7××7、7××8、7××9号房产评估报告,估价2422.91万元。4、(2015)第12112号土地评估报告,估价703.93万元。5、(2014)第14066号土地评估报告,估价883.92万元,证明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足够偿还调解书确定的债务。6、转账明细证明韵逸以及被告还款共计1271.88万元,证明韵逸公司已经尽力履行调解书的义务。7、(2016)冀0184执75-1号裁定,查封韵逸、被告、安某1名下土地四块、房产五套、证明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问题,不够刑事立案标准。8、涉案民事执行案件代理律师王某4出具的交付车辆以及钥匙的过程,证明车辆已经交付,属于交付不能不是拒不交付。9、公司的保安、司机证人证言证明,冀T×××××、58687已经损坏一直停放在场内无法移动。证人李某2和杜某证明安双双只是公司出纳,不参与公司对内管理对外经营和决策,证明被告不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韵逸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开始公司的法人是安某1,所有设立登记手续、变更手续都是安某1办理的,安双双身份证上的签字也是安某1签的。11、安双双孩子的户口页,显示其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2岁,其一般在家照顾孩子,不是每天都来单位上班。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双双具有执行(2016)冀0184执75-6号执行裁定书的义务拒不执行,且未履行财产申报令、未缴纳罚款,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双双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韵逸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调解协议以及执行裁定的内容均不清楚等抗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双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和韵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明确认知其作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有能力交付车辆而未予执行,不是免责的理由。经审查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财产申报,在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未交付上述车辆,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及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双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玉敏
审 判 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