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372号
原告:许志泉,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丹阳市。
被告:钱卫平,男,成年,住丹阳市。
原告许志泉与被告钱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蔚
人民陪审员 陈国防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季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