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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372号

3372许志泉与钱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志泉,钱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372号

原告:许志泉,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丹阳市。

被告:钱卫平,男,成年,住丹阳市。

原告许志泉与被告钱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蔚

人民陪审员  陈国防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季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