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499号
原告:张国平,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霖,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飞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甘霖。
原告张国平与被告甘霖、武汉飞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国平以本案被告武汉飞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刑事犯罪已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立案,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费全额退还。
审判员 吴 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