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129号
原告:赵仕贵,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1号香江丰源小区物管处。
原告赵仕贵诉被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仕贵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仕贵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仕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仕贵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陈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