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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395号

尹锡森、由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锡森,由渤海,董恩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尹锡森,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由渤海,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董恩会(曾用名董利会),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锡森与被执行人由渤海、董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150元,被执行人董恩会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石成理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