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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308号

刘金凤与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凤,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308号

原告:刘金凤,女,1950年5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纺织局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98号。经营者:于世景,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丰华木业经营部,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华(经营者妻子),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丰华木业经营部,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刘金凤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维力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  王 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