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308号
原告:刘金凤,女,1950年5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纺织局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98号。经营者:于世景,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丰华木业经营部,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华(经营者妻子),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丰华木业经营部,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刘金凤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丰华木业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维力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 王 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