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018号
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1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萍,经理。
被告:凌华,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告:王芸,女,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华、王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陈 美
人民陪审员 钱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