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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018号

1018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凌华、王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凌华,王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018号

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1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萍,经理。

被告:凌华,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告:王芸,女,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华、王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南通仁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陈 美

人民陪审员  钱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