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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789号

易亚林与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亚林,高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2789号

原告:易亚林,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素芳,女,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山东省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

原告易亚林诉被告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亚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被告高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90000元。2、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5月1日,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分两次借款514000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二张为证,并口头承诺使用借款三个月就归还,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并未按期归还拖欠至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借钱是事实,现在家里经济困难,无法归还,希望对方能够给时间慢慢还,利息能不能不要了。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高素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易亚林现金肆拾叁万肆仟元整(434000万整)。此条高素芳,2015年3月28号,2016年3月28号”。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条中的434000元是由借款本金350000元和利息84000元(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止)组成。2015年5月1日,被告高素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易亚林现金¥80000元整(捌万元整)。此条高素芳,2015年5月1号”。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条中的80000元已归还40000元,余款40000元未还。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认可给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合计借款本息474000元未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47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易亚林借款本息474000元;

二、驳回原告易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70元,合计:7295元,由原告易亚林负担141元,被告高素芳负担7154元(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兰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