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403号
原告:田玉波,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战民仁,男,汉族,成年,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
被告:王茂花,女,汉族,成年,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田玉波与被告战民仁、王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田玉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5日,被告战民仁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被告王茂花自愿将本人持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原告作为还款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战民仁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战民仁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玉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
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