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457号
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被告:段瑞兰,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瑞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