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53号
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丽娜,女,汉族,住胶州市,职务:公司员工。
被告:王树伟,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冷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