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范绍耿,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被执行人陈有江,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陈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绍耿与陈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陈有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万 筱
审 判 员 李魏巍代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