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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50号

范绍耿与陈有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绍耿,陈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范绍耿,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被执行人陈有江,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陈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绍耿与陈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陈有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万 筱

审 判 员  李魏巍代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