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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645号

王某某与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64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诉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