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64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诉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