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826号
原告:宁波爱斯凯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章霄君。
被告:上海泽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馨月。
被告:江门耐雅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THENDYSUSANTO。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爱斯凯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依贸易有限公司、江门耐雅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劲松
审 判 员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