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特59号
申请人:马力,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辉,女,汉族,1981年12月1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力与被申请人王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马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力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力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马力负担。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孙文英
审判员 周欣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