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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特59号

马力与王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
马力,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特59号

申请人:马力,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辉,女,汉族,1981年12月1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力与被申请人王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马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力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力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马力负担。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孙文英

审判员 周欣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