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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119号

谢玉凤、田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玉凤,田丰,张夏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谢玉凤,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田丰,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张夏美,女,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玉凤与被执行人田丰、张夏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玉凤与被执行人田丰、张夏美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谢玉凤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培强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梁 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