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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345号

李金停与刘占中、景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停,刘占中,景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345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刘占中,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景玉飞,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李金停与被告刘占中、景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李金停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