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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64号

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四、胡小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韩小四,胡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64号

原告: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小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胡小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小四、胡小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与韩小四、胡小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