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关敏。
被执行人:石文忠。被执行人赵春华。本院在执行关敏与石文忠、赵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15000.00元至我院,剩余部分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红卫
关敏与石文忠、赵春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关敏。
被执行人:石文忠。被执行人赵春华。本院在执行关敏与石文忠、赵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15000.00元至我院,剩余部分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