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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36号

关敏与石文忠、赵春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敏,石文忠,赵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关敏。

被执行人:石文忠。被执行人赵春华。本院在执行关敏与石文忠、赵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15000.00元至我院,剩余部分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