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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464号

吕培廷、郭艳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培廷,郭艳春,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吕培廷,男,195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景县,联系被执行人郭艳春,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张杰,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吕培廷申请郭艳春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