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初766号

黄顺与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高连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黄顺,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高连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66号

原告:黄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贺家庄社区(新邢清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连胜。

被告:高连胜,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黄顺与被告邢台晟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高连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黄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顺负担。

审 判 长  卢圣香

审 判 员  陈荣飞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