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学英,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水洞街。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金祥,男,1968年7月19日,汉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煤矿二井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水洞街。
上诉人周学英因与被上诉人翟金祥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民初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学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学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学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得天
审判员 王淑艳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