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文国阳,男,生于1969年9月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曾学军,男,生于1958年3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第三人:曾琪,男,生于1983年2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了文国阳申请执行曾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学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89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保全申请费1464元,合计35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学军于2017年3月9日死亡,其妻蒋燕及与蒋燕所生之子已明确不继承曾学军的遗产,不承担还款义务;其长子曾琪表示要继承曾学军遗产,同意承担还款义务,申请人要求追加曾琪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裁定追加曾琪为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曾琪在遵义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由被执行人曾琪在强制戒毒期满后6个月内偿还申请人文国阳借款188970元及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人文国阳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曾琪未按期偿还,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491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