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民初366号
原告:龙国辉,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龙国源,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杨正伟(特别授权),男,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运山,男,1943年6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国辉、龙国源诉被告龙运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国辉、龙国源于2017年7月7日以案件出现新的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国辉、龙国源以案件出现新的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辉、龙国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龙国辉、龙国源负担。
审判员 张玉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龙军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