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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990号

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990号

原告:高某,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王某,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有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