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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383号

赵淑香与陈波、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淑香,陈波,杨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香,女,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执行人陈波,女,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吉林银行职员,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杨晓明,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机站职员,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淑香与陈波、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2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波、杨晓明给付欠款10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晓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元。其中本案案款13651.00元。(2017)吉0722执1023号案件案款12349.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大焕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昊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