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926号
原告:李海山。
被告:王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山与被告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李海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