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058号
原告:绵阳晋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62号西蜀民居三期。
法定代表人: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煜,男,汉族。
被告:段守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晋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煜、段守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晋荣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晋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