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442号
原告:尹百峰,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李敬发,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李文梁,男,住大庆市让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百峰与被告李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百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百峰负担。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陆丹丹 百度搜索“”